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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17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公)安监管罚字{2015}9号
单位名称 吉林省博大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注册号 22039100000059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跃斌
违法行为类型 相关内页资料不完整
行政处罚内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公)安监管罚〔2015〕9号被处罚单位:四平建跃机械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公主岭经济开发区邮编:136100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跃斌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943066565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2、安全管理机构未行为或法人签字下发;3、没有安全会议记录;4、无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5、无劳动保护用品台账;6、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证书未在有效期内年审;7、企业新入厂职工未经培训;8、未按公司隐患排查制度进行隐患排查;7、应急救援预案应该重新修订并到安监部门备案;8、该企业2011年建厂,未进行安全“三同时”备案。(以下无内容。)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二款;第二十二条(一)、(二)、(四)、(五)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六)项;第九十六条(二)项;第九十八条(一)、(三)、(四)、(五)、(六)项,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公主岭市罚没管理办公室,账号2200162623805900362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公主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2015年6月22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公主岭市安监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公主岭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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